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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编辑: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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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承担单位应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提交材料,并承诺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经审核通过后获得支持;同时应对提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在申报、实施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造成损失的,或不按规定专款专用,发现有截留、挪用情况的,业务主管部门将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向广州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尽责审核把关,将申报单位的上述失信行为信息同步推送至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加强企业信用管理。
十、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退回已拨付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等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0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