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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中国生物医药混合 : 上投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本信息由中国舆情网大数据平台根据信源规则识别收录,仅供参考。 时间:2020-05-30

上投中国生物医药混合 : 上投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时间:2020年04月15日 14:07:10 

原标题:上投生物医药混合 : 上投摩根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上投中国生物医药混合 : 上投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上投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QDII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









................................
................................
................................
................................
..............
2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
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
.......................
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
.....
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
1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1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
.........................
18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
.........................
19
十一、基金费用
................................
................................
................................
.............................
2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2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
.
21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
.....................
21
十五、禁止行为
................................
................................
................................
.............................
2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22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
................................
.........
23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
................................
.
2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25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
................................
................................
.................
25

鉴于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拟担任
上投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上投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QDII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上投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
2004

5

12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4

56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
83

10

31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称“
《运作办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


有关问
题的通知》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与《
上投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合同》(以下

称“《基金合同》”)
订立




(二)目的


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
上投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托
管人和
上投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下列
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I


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况的变化,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和调整,并
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根据上述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资
进行监督




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于在香港、美国等海外证券市场
(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
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房地产信

凭证
;政
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投资工具;
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
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
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
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境内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0%
-
95%
,其中投资于境外股票的比例为股票资产

5%
-
50
%

投资于生物医药行业相关的中国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II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A.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5
0
%
-
95%
,其中投资于境外股票的比例为股
票资产的
5%
-
50%,
投资于生物医药行业相关的中国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除上述第(
2
)项外,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形除外。



B.
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3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基金管理人管理

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1
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并承担由于不
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若本基金在
交易日日终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则不受此条款约束。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总市值的
20%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
基金资产的
50%
-
95%





2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
10
)、(
1
5
)、(
1
6
)项外,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C.
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
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资产





6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
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7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
不受前述限制。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
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
约定
,应及时
提示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示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
事项进
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提示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


协议
的规定

应当拒绝
执行,
及时提

基金管理人,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

定的,应当
及时
提示

金管理人,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
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正当理由
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上述资产
不包括:(
1
)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

2
)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
境外
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
托给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境外第三方机构履行




6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
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7

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
开立资金账户(境外),
境外托管人
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
付。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
相关法规规定范围内
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
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
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
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
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基
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
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或
境外托管人
处,按照该交易所
或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
境外托管人
负责开立




3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
有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及
境外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
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公司行动


基金托管人收到与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证券相关的公司行动信息后,应在合理时间内将公
司行动及回复的截止期限以合适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没有在回复截止期限
前发出有关公司行动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将按照默认的公司行动指令行事。若无事先约定,
基金托管人有
权出于基金利益考虑按照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自行决定采取或不采取行动,而不
承担任何责任。






备用信贷服务


为应付交易清算
、赎回
等临时用途,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托管人可代为向境外托管
代理人申请不超过基金净值
10%
的授信垫款。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返还境外托管代理人垫付
的欠款,支付约定的利息和其他费用
,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管理人申请信贷服务前告知利息
和收费标准




基金托管人(或授权境外托管代理人)可从该基金开立于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代理人处的
开立的任何现金账户直接扣除因使用上述垫款而给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产生的负
债(
包括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垫付的现金、以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相关合理费
用,以下统称“负债”)。若现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完全偿付该负债,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
将通知管理人补足相应款项;若在
30
个工作日内仍未补足,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或授权境
外托管代理人)留置该基金项下资产,并从本基金证券账户中直接处置价值相当的证券以归
还剩余负债。如发生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
偿还负债的极端情况时,管理人有责任采取其他措
施,使上述负债得到全额偿付。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金管理人
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

签字样本。

在基金管
理人通过
SWIFT
或其他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发送指令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授权通
知中
,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电文地址或其他可识别的指令来源
及标识
,以及指令
种类或指令范围。



2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签字

签署,若由授权
签字人
签署,还应
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应当
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向基
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授权于通知载明的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
将按基金托管人的要求
在此后
7
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证券
划拨及
其他
款项收付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基金的资产往来等有关事项
。相关
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指令类别、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币别、金额、账户和其他必要信息,并应符合授权通知载明的条件。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
传真
的方式或其

双方
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

已收到该通知

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电话
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




3
、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
授权通知
相符等
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

合法合规
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
不合理
延误。



4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印
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不予
执行,并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
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于交割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
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
无论是否执行,都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由其他第三方
机构失责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协调解决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基
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
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授权人
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
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
或由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签字人
签署,若由授权
签字人
签署,还应附上法
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
传真
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
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

向基金管理人
电话
确认。基金管理人
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
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
起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此后
7
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



1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
)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
的处罚。




3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
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
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委
托协议(或席位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3
、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
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席位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席位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4
、基金管理人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
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
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
基金清算交收


1
、境内投资的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



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因基金管理人误操作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对于要求当天到


境内
指令,
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
天到账的跨境指令,需要在当天
9:30
前发送。

对于要
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的境内指令
,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
备。

由于跨境指令会有时间延迟,不能接收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跨境指令。

在基金资金头寸
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协议的指令不得

合理
拖延或拒绝执行。



2

境外投资的清算交收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
、申赎境外开放式基金等境外市场投资
的清算交收。资金
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
交易成交结果和交易成交形式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
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基金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
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资金结算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交易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可以但没有义务在基金账户现金不
足的情况下垫付完成交易所需现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所垫付的现金及相关的合理
费用
应按约定
的费率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偿还垫付资金时,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执行。若在约定的还款时间基金管理人未发送还款指
令,且经基金托管人提示后仍未发送,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可直接从基金财产的现金
账户中扣除其所垫付的现金及相关的合理费用。若相应现金账户中的金额不足,由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处理




(三)资金、
证券账目
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
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

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
和转换申请,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于
T+1

分别计算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
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
信息披露
媒介




2

T+
2


登记机构
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



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
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
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
托管账户
当日
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
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
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
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交收

15
: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
托管

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交收

15
:00
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特殊情
况时,双方协商处理




4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

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托管账户,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
额、及时汇至
“基金清算账户”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不可抗力或基金托
管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5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工作
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
信息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
计算
估值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
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
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
2
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前述内容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
基金
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
计算
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提供
的数据错误,或数据来源受到限制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

管理人所投资品种,应提前与托管人沟通,确保拟投资品种在双方业务系统支持范
围内。对于不在托管人业务系统支持范围内的新投资品种,管理人应为托管人预留足够的系
统准备时间,并在必要时与托管人进行系统联合测试。同时管理人需提供该投资品种的会计
核算方法,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托管人以该会计核算方法为依据进行相关业务
系统的准备
工作。



(二)
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
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
财务报表和
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
每月
编制,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
表盖章后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
传真
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或进行电子确认
,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2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
制定
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

核,基
金托管人应
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

核,并将
复核
意见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复核
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并及时
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
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
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
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
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
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
的除外。



3
、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除权后
的该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
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舆情网,在红利
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
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
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当将
基金的
信息限制在为
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基金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按照

关法律法规

规定予以公布。



3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4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进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
、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不可抗力

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及时恢复
办理
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两个月
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三个月
内在基金
中期
报告及年度报告
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5
%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
1.
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
-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5
%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
0.2
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
-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
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执行







对于
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
(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
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
中国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以下几类



1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半年度
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
相关的
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为
15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本协议第十条的
约定
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
案履行
保密义务。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
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
第三十八
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
第七十三
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
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
应当
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
本协议
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

协议当事人违
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财产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市场规则或市场惯例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4
、在谨慎选择境外托
管人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因境外托管人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不对自身及
境外托管人
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
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
机构、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和信
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责任。



(三)
一方当事人违反本
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
全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
失的扩大。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

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
、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
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
、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
表面真实性审核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
责任




4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
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
相应
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
相应
责任




7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
责任
方承担由此
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

方造成的
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
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8

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交收义务,
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
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及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
双方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签字人
签字
并加盖公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
协议草案。托管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协议自
双方签署
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协议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

协议自生效之日


双方
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
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
上投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上
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人: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地:





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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